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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峰;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我国参考IUCN指南体系,已经建立和整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应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通过了单行立法或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际上已经关注到自然保护地对于碳中和的贡献能力,我国陆域和海域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能力科学评估明显不足。ESG浪潮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自然保护地投资碳中和项目,因项目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引发“漂绿”风险,遭到相关诉讼,值得我国关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应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碳中和进行协同治理,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一方面,应在探明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弥补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对“漂绿”风险进行防控和规制。
关键词:ESG;;漂绿;;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法(草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江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9AFX023);; 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第二轮)创新项目“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YCT20240019)及“上市公司ESG法律责任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