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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真源;张富利;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规制创新团队;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正不断深化风险复制与传递的连锁反应,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巨大挑战。以类型化风险为规制对象、以技术性视角为治理场域、以价值论思路为防范策略的模式,可为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的概念化以及治理提供养分。但是,由于缺乏理性层面的“元风险”建构,使得风险治理的策略研究之间无法在治理对象上实现价值通约,无法兼顾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公共安全风险与国家安全风险,无法对内外部风险的复杂形态形成有效的治理合力。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思维,理性建构之于风险本体的人工智能发展系统性风险之概念,并从要素层、观察层和动态层三个方面探究系统性风险的内生机理,以此构成解释和应对人工智能发展风险问题的全新视角。为此,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人工智能发展系统性风险的治理优化,应当以人工智能与系统间的高度关联性为考量,将“类型化风险”转换为“节点风险”以实现治理对象的价值通约,用“关联性”修正“功能性”以明确技术治理的体系化逻辑,用“系统衡平”融合“价值导向”以强化风险治理体系的系统韧性。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人工智能;;系统性风险;;风险治理;;国家治理体系
基金资助: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数据交易服务化背景下数据产品登记制度研究”(2023NDQN16);;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数据生命周期视野下数据权属的法治形态及其展开”(2021XZNDJDQN-1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0批面上资助(2021M70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