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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敏;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开疆辟土”,不断地尝试着扩展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应对着因诉前程序督促作用的有限性或案件自身特性带来的进入到提起诉讼程序的部分案件。诉前程序的性质及定位关涉公益诉讼的平稳推进与法律监督效果的充分实现,更关涉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有序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一种独立诉讼形态的国家机关的关系法,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程序的衔接本质就要处理好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明确诉前程序的功能定位是解决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基础。然而现有的衔接程序理论层面拘泥于传统模式设计中各种因素的掣肘,实践层面受制于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错位的束缚等问题。因此,应强调敢于以“诉”的确认精准规范体现司法价值引领,诉前程序中纳入监督的案件必须符合诉的要求,也就是符合后面可能进入到法院为主导的诉前程序的要求。阐释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衔接的法理基础,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促进检察建议标准化、起诉条件具体化、沟通机制长效化等来保障二者的无缝衔接,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实现以及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建构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衔接机制
基金资助:2021年度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陕西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理路与实现路径”(项目编号:2021E012);; 陕西省法学会2023年度重点课题“推动陕西法治政府建设协同引领作用,共谋区域法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项目编号:Sfxh2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