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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建军;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事案解明义务呈现出程序规范上的分散性、实体规范上的个别性、理论解释的分歧性,严重影响到事案解明的模式转型、实体与程序的路径选择、程序内容的合理展开。事案解明义务比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论、初步证明责任论更具解释力的整合优势,能够充分解释本证标准的降低、反证动机的产生、消极后果的认定,有必要从隐性法理迈向明文规范。实体法初成的赋权型与义务型规范远未形成健全周延的体系,而诉讼法上事案解明义务具有填补救济范围和简化实现方式的功能,应当由请求权的分散建构转向程序聚焦模式。事案解明的构成要件包括申请与抗辩要件,法律效果更适宜采用推定真实说而非自由心证说,效果性评价规范更利于限定义务的边界。
关键词:事案解明;;信息提供;;证据收集;;主张责任;;证明责任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与证明规范配套研究”(21YJC820002);;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执行法典化背景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体系化研究”(23BFX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