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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庆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设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国际商事法庭。两个层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无疑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不断涌现的涉外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制度性公共产品。然而,相对于前者,后者的制度设计尚存在诸多问题。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专属制度供给缺失,尤其是现行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存在较多掣肘之处,不能满足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端的需要。可以适当借鉴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域外经验,结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实际情况,调整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理念,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相适应的专属制度,优化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增强其灵活性和开放性,提升我国的国际司法形象,保障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发挥应有功能。
关键词:国际商事争端;;“一带一路”倡议;;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