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服务符合学术规范和道德
专业 高端让您使用时没有后顾之忧

现代法学2025年第01期:高空抛坠物中的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朱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高空抛坠物致损中,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所能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行为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涉及建筑物管理人责任的《民法典》第1253条和第1254条第2款应区分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相较于作为终局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地位类似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故在诉讼构造、保全、执行、消灭等问题上可以参照有关一般保证人先执行抗辩权的规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适当补偿责任是救济受害人的最终手段,应在构成和效果上予以限制,在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顺序上,该补偿责任处于建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之后。

关键词:高空抛坠物;;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多人债之关系及其诉讼构造研究”(21AFX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