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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爱竹;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分工,新修改的《立法法》并未明确回答,学界亦存在分歧。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分工应依“发挥比较优势”“动态调整”“职权法定”为主导、辅助及兜底原则。既有方案以“根据论”和“事项论”为分工标准,既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求,亦难以应对复杂的立法事务。当前地方数据立法有效规避了以往地方立法的诸多弊端,其路径趋向启示地方立法横向分工的重心并非权限划分,而在于权能协作。应建构以“根据”和“事项”为前导要素、以“权能”为核心要素的阶梯式分工标准体系。对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共同立法事项,依立法事务所属实践成熟与否,在立法模式上应分别采用“促进—管理”模式或“综合—专门”模式。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分工;;数据立法;;立法权能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数字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23&ZD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