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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远舟;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摘要: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当前正面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疏离耕作、土地经营权主体耕作稳定不足等问题,农业经营与耕作保障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张力,在强化耕地保护、增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加强耕作保障。然而,现有涉农法律规范中的耕地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限制、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等制度保障耕作的效果有限,需要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进一步施加耕作保障的限制,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日本以耕作者主义为基础的涉农法律规范重点保护耕作者权益,对农地权利转让许可和集体自主管理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我国完善耕作保障机制提供了比较法素材。承包地“三权分置”下我国强化耕作保障的着力点应当在于,立法上明确耕作者的承包地权利主体地位,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许可机制确保承包地流转给实际从事耕作的主体,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能,推进耕作保障激励体系的法制化,最终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管理模式。
关键词:耕作保障;;三权分置;;耕作者主义;;农地制度;;集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