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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洪磊;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原则。传统的股东平等原则建立在“股权”“股份”的资本客体之上,强调形式上的比例平等,这催生了资本多数决的权利滥用,扼杀了股东的个体差异。在股东资本平等之上,赋予其建立在股东主体之上的平等意涵,尊重股东意志,不仅可以修正资本多数决的弊端,而且可以肩负起回应数字时代公司法变革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任务。由股东资本平等和股东主体平等构造的股东平等原则虽然未外显于公司法文本,但已经深刻融入公司法规则的基因当中,其应用场景应当劣后于公司法的具体规则,只有在规则语义模糊、规则存有漏洞以及规则不合目的时才能被适用。在这些适用场景中,如果股东被不平等对待,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撤销公司相关决议、请求强制购买其股权或赔偿损失。当然,股东平等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而没有边界,在法律另有规定、股东同意或者有符合比例原则的正当理由时,可以差别对待股东,以满足公司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兼顾公司治理的灵活与效率。
关键词:股东平等原则;;股东主体平等;;利益分配;;适用边界;;民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