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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喜芬;胡凌宇;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实践中,检法关系呈现总体协调、局部冲突的样态。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检法冲突,其表征主要集中在量刑建议的效力、精度和调整三方面,即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是否有拘束力,采用幅度刑抑或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及可否不经检察机关调整直接作出判决。检法冲突的实质是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理念之博弈,宏观体制维度体现为检法地位平等和分工制衡局面受到改革冲击,中观规范维度体现为检法机关根据部门利益释读量刑建议规范,微观个体维度体现为法官检察官并未同步完成角色转变。以往调和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理念的两种模式分别是区分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区分轻罪和重罪,但均存在一定局限,应当以检察程序主导和审判实体中心的模式来调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检法冲突,即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程序推进方面承担主导责任,案件定罪量刑的实体裁判权则应由法院专享。基于检察程序主导和审判实体中心,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应无拘束力,可由检察官自行选择采用幅度刑或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不当时可不经检察机关先行调整直接作出判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检法关系;;检察主导;;审判中心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检察机关量刑决策影响因素的量化评估研究”(项目编号:22BFX05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