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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雪姣;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村居法律顾问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然而,作为“法治福利”角色的村居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普遍会对某一服务对象和服务事项进行聚焦和偏向,工具性地进行选择性服务。上述行动策略源于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非均衡性、一线服务的自由裁量权、弱约束的制度环境,它们是导致村居法律顾问选择性服务现象产生的直接缘由。在这背后,政治性与专业化的内在紧张性、市场化与公益化的张力、现代法律与乡村社会生活的冲突、法律资源有限性与需求扩张性的矛盾则是形塑村居法律顾问选择性服务现象的深层机制原因。选择性服务带来消极法治后果,意味着社会福利政策在法律场域的延伸遭遇梗阻,降低了公共法律服务效能、纵容了法律执业者的商业化倾向、造成法律资源分享不公。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提供精准式法律顾问进村居,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服务行为的制约与监督,增强对村居法律顾问的激励和保障,完善法律服务供给,积极吸纳本土法律精英。
关键词:村居法律顾问;;选择性服务;;公共法律服务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31513110610);;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北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HBSKJJ202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