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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云鹏;
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结合我国特定领域实践,探讨行政协议解除权的相关成果尚不多见。特定领域内的行政协议规范,存在有关行政协议因相对人违法违规而需被解除的特殊规定。但应探究“违法违规”如何成为“解除协议”事由,以及因违法而解除协议的条件构成与程序是适用公法抑或私法途径。可将因违法违规而解除定义为制裁性解除,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在法规范的授权下,基于相对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解除协议。医保服务协议的制裁性解除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解除和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无法被纳入当前一般行政协议解除的情形,具有独立价值。因解除的双重面向和产生背景,对制裁性解除性质有违约解除与违法追责两种认知。制裁性解除由法定依据产生,其对象、目的都符合行政处罚的要素,具有制裁性。故制裁性解除本质属于行政处罚,应当受到行政法上实体和程序相关控制。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协议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