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苍瑜;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权力有“名”与“实”之别,《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其关注的是实质运行的公权力。公立高校中的公权力由“名”到“实”的转化包含两个环节:一是抽象公权力规范化为具体职权,二是具体职权由管理人员实际履行。我国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也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公立高校行使的权力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的行政权力;二是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学术事务管理权。前者通过法律法规具体化为招生、奖励、处分等教育行政管理职权,行使此类职权的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后者根据高校章程、校规可分为学术和校内事务,科研人员的学术活动和后勤人员的一般事务主要属于高校内部监督范畴,依据《高等教育法》应尊重学术规律与伦理。但若上述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涉及公权力的管理职权,或当学术和内部事务涉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法律问题时,同样应根据《监察法》对其进行监察。
关键词:公立高校;;监察范围;;监察对象;;职权划分;;高校自主管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研究”(项目编号:23B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