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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冰清;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家庭成员亲自照护老人是一种道德义务,更被建构为一种法定义务,但其为此遭受的权益减损尚未获得立法者的充分关注。这加剧了照护危机与照护赤字等社会问题的严峻性。鉴于家庭成员在照护福利供给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其照护行为不应仅被视为家庭私事,而应被认可具有公共职能。家庭成员因照护老人而遭受的权益减损,属于社会风险而非单纯的私人风险。社会法在强化家庭成员的照护义务的同时,也应充分考量家庭养老照护者的社会保护需求,确保其在履行照护职责时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其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作为提供照护的代价。在立法上,应将照护家人而产生的保护需求视为一项社会权利,进而基于此权利,为家庭养老照护者确立经济补偿请求权、照护休假请求权、照护服务培训与喘息服务替代请求权等在内的相关具体权利,并提供制度性保障。
关键词:家庭养老照护;;养老责任;;养老保障;;赡养义务;;照护权利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2JZD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