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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林垚;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公司利益既非股东利益,也非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总和,而与“长期股东利益”或“股东长期利益”具有一致性。但“长期”仅可比较却无从确定,不是精确的法律表达。公司区别于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法律特征是永久存续和股本锁定,在更精确的意义上,前述定义中的“长期”均应作“永久期限”解,公司利益的本质是“推定的永久股东的利益”。循此界定,董事为公司利益勤勉履职,重点在于为推定的永久股东的利益作长远考量,而非短视地服务于特定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治理规则应遵循避免即期利益抵消推定的永久股东利益的底层逻辑,为董事长远决策提供制度激励,校准信义义务的规范内涵,并完善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损害赔偿与归入权并举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公司利益;;利益相关者;;推定的永久股东;;公司治理;;董事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化法治化研究”(23&ZD15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