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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建远;
摘要: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予赔偿的所付成本,限于为此次缔约所支出的成本,在有的情况下还包括为履行该合同所做必不可少的准备而支出的成本。为此次缔约所付成本以外的采取救济措施时支出的成本在满足必要条件时也应予以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应予赔偿的所付成本,指向为此次缔约所支出的成本,应为定论;除此次缔约所付成本以外的为实施替代交易所付成本属于减轻损失的措施时,若不坚持所付成本和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不得一并获赔的原则,即可准予赔偿。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均可出现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中,但须具备必要条件。约定赔偿仅存在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领域,不适用违约金规则。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为常态,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仅为个例。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成本赔偿;;机会利益赔偿;;履行利益赔偿;;信赖利益赔偿
基金资助: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审视研究”(22JJD820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