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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5年第03期:“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的刑事可罚性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李本灿;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对“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行为司法实践的梳理不难发现,现有方案呈现类型化及评价不足、罪名适用混乱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界定“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的不法内涵。“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的不法本质是性隐私权侵害,对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评价空间。与此同时,其也侵害了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社会管理秩序。由此观之,在深度伪造和不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情形下,“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单独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在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情形下,则同时侵害了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需要关注犯罪竞合问题。在处理竞合问题时,不能忽视传播私密图像之外的附随行为,同时要关注私密图像取得方式的差异。既然可以从解释论上为“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行为的规制寻找规范根据,《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相关条款的国内法衔接就可以通过解释实现。将性隐私权等高度私密信息与其他一般性个人信息同等保护的立法也有改进空间,即性隐私权可予以单独保护,但要注意与侵害性自主权犯罪之间的体系协调性。

关键词:“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性自主权;;性隐私;;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课题“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SFB4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