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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04期:耕地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高飞;朱婷;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耕地污染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不合理的耕作行为、废弃物排放行为和土壤酸化等类型,侵害的对象包括公共利益和耕地权利人的私益。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严格的国家管控为主要特点,对以私法制度对耕地予以特殊保护的进步理念缺乏足够的关注,以致耕地污染侵权责任制度运行面临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困难、责任追究机制混乱和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顺序不明等困境。明辨耕地保护的公法规范的制度意蕴,区分耕地污染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私益诉讼的制度目标,有助于明晰耕地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理顺耕地污染侵权责任追究机制,确立耕地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顺序,从而为保护耕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耕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耕地污染;;责任主体;;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增值收益分配法治问题研究”(21BFX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