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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楠;付琳;
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私法属性未得到立法者的充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1条应当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详尽规定,但是其并未完成这一任务而是将其转交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仅仅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笼统的规定且需要与其他法律进一步协调。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以法解释技术以及立法手段为依托,扩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的法源,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为内容的行政法规组成的三级规范结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为内容的行政法规承担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予以补充和细化的任务,进而实现充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内容的目标。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民法典;;土地管理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