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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岱;郑成杰;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轻罪立法的不断推进,轻罪适用也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但目前针对轻罪只是实现了“惩治”,在犯罪控制以及罪犯矫正等方面都尚未起到良好的效果。实务中的轻犯罪不仅包含立法上的纯正轻罪,还包含许多法定刑中涵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处罚区间的犯罪,因此亟需从“轻罪惩治”向“轻犯罪治理”转型。犯罪结构的变化与刑罚预防功能的减弱都表明,在治理轻犯罪时需要采用更加多元的犯罪控制手段。在行为人层面,轻犯罪治理的目标在于矫正与复归;在国家层面,轻犯罪治理的目标在于高效地预防犯罪。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依托刑事政策的剩遗物理论,发挥法益保护原则与需罚性责任要素对轻犯罪限缩适用的机能。在具体治理路径的选择上,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入手:将《刑法》第13条但书与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确定为限制入罪的实体依据;在不同诉讼阶段建立“司法漏斗式”的处理模式;对轻微犯罪的犯罪人普遍适用缓刑并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犯罪中法定犯的行为人主要判处管制刑与罚金刑,并将违法性认识设定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关键词:轻罪惩治;;轻犯罪治理;;轻微犯罪;;《刑法》第13条但书
基金资助: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023Z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