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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茂堂;宋梓豪;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摘要:在社会治理中,法律和道德有不可或缺且互不相同的价值。以法律为参照,道德的价值优先性从四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相比于“底线”的法律,道德处于“高线”。法律在事实上对人的行为作出规范却并不会使人在价值上得到完善,对人们进行价值引领还是道德的任务。其二,相比于“被动”的法律,道德处于“主动”。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反映出自身的“被动”,只有成为像道德一样被人们在内心普遍接受的律令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其三,相比于“欠缺”的法律,道德是“自足”的。只有以道德的善为“标尺”的法律才会是合法的,法律自身的合理性才不会被质疑。其四,相比于“滞后”的法律,道德是“在先”的。道德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对人们进行道德规劝和导引,法律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因此,相对于亡羊补牢的、作为社会最低行为准则的法律,自身完满的道德能更好、更主动地引导人们向善、向好。道德相对于法律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但二者缺一不可,德法共治、互相促进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道德;;法律;;事实;;价值优先;;德法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