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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宝;卞龙;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不仅应考虑对公法秩序的破坏,而且需要衡量认定无效对交易安全等私法秩序的影响,综合判断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而实现对整体法秩序的最小程度破坏。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订立的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其付款条件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严重破坏了弱势中小企业群体保护、市场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公共利益,并且认定其无效不会对私法秩序造成破坏,通常应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否定其效力。但是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小企业故意隐瞒其规模等例外情况,应当承认其效力。同级别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通常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和意思自治,不会损害市场稳定等公共利益,公权力不应介入否定其效力,或者以违背公平原则等否认其约束力,否则会对私法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关键词:中小企业;;背靠背条款;;强制性规定;;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