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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东光;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优先股股息权原则上属于成员权,公司章程可以将其确定为具有独立性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实现仍然依赖于后续的利润分配决议;在破产重整及清算的语境下,优先股股东的股息权应视为最后一级债权。公司有权就是否支付优先股股息做出商业判断,但公司的判断权不能造成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失衡,在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公司不宣派股息之决定并不导致非累积优先股股息之丧失。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无论是否进行了股息宣派,公司清算之时都应当以可供分配的全部剩余财产支付拖欠的优先股股息,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息之支付以余存的利润为限。
关键词:股息权;;股息;;优先股;;分红权;;成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