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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秀蓉;
单位: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环境守法现有的主要样态是工具主义守法,面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暴露出其内在不足。通过执法过程促进规范主义守法,是因应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而构建执法、守法“一体化”体系的关键,也能有效回应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环境守法提出的具体要求。为此,环境法有必要在“规划法学”的认识方法论下,迈向“精巧规制”,将说服作为所有执法活动的基础环节,强调守法帮助关系并且发挥第三方参与的守法促进功能。
关键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执法;;规范主义守法
基金资助:浙江省高等教育研究课题“产教融合背景下新农人与大学生协同培育机制研究”(项目编号:KT20241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ZD09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