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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摘要:监护责任是替代责任、完全责任、双重无过错责任;受托人责任是过错责任、特殊的连带责任。将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责任纠纷的共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确立的赔偿费用支付规则在性质上并非裁判规范,理论上存在执行规范或行为规范两种解释结论的可能性。支付规则不应列为判决书主文部分的内容。
关键词:监护责任;;替代责任;;支付规则;;执行规范;;行为规范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2&ZD2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