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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刚青卓玛;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群体性特征,数字个体的行为易被隐藏。其中,数字个体向数字集体转化视角的缺失,正是以往难以对其合理归责的症结所在。在数字个体向数字集体聚集的网络暴力事件中,集体非理性发挥结构性转化作用,应当将其认定为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基于此,对集体非理性风险的支配成为网络暴力归责的核心要点。集体非理性风险的创设、支配,既要关注网络空间的场域特殊性影响,更要重视数字个体传播力的关键性作用。以传播力为标准,支配集体非理性风险的责任主体被类型化为首发数字个体、积极参与型意见领袖和网络大V型意见领袖三类,以此构建网络暴力中数字个体的义务内涵。
关键词:网络暴力;;集体非理性;;法不容许风险;;传播力;;责任主体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轻微犯罪治理模式的刑事一体化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4BFX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