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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旭霞;林顷楠;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业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因其蓄积效应或量变过程带来了重大生态风险,这种具有现实化可能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即为生态环境潜在损害。因为其损害事实的不确定性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并存,且存在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限制等认定障碍,潜在损害难以得到科学合理的法律认定。为寻求有效的认定方式,应立足科学与法学的双重维度,在损害事实确认与责任认定规则上探索法学理性与科学理性的耦合发展,拓宽损害的认知边界。同时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责任承担应立足于《民法典》生态修复与赔偿损失相关条款的解释适用,并以定期金支付与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责任分担的双重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潜在损害;;蓄积效应;;责任承担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绿色发展理念下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