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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5年第06期: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思辨与模式选择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曹新明;范晔;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正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对其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亟待回应。数据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具有可行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实践基础,但在数据财产赋权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应明确其制度功能为“证权”而非“确权”,进而澄清登记客体、模式和效力等存有争议的问题。数据之上存在多元利益格局,类型化思维是厘清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键。由于数据与既有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重叠,可将数据划分为知识产权类数据和其他数据,依托现有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制度,为类型化的数据分别匹配相应的、更适宜的产权制度。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类型化;;登记;;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