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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5年第06期:知识产权视域下的数据财产权建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赵军;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数据财产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依然存在分歧。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知识产权的理论洞见可运用于数据财产权之中。借鉴界定专利权的方法,“数据采集或加工方法”成为划定数据财产权客体的依据;汲取著作权的经验,建立以自动取得为主,数据登记为辅的赋权原则,形成数据提取权、再利用权以及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权三种基本权利。知识产权理论还为数据财产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提供了丰富工具,避免权利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和保护期限等构成数据财产权限制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集;;权利授予;;权利限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据财产权的模块理论及其制度建构研究”(22BFX08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