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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5年第07期:地理标志制度法律属性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笑冰;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原生于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制度是产品质量监管的公法,其与德国竞争法工业产权学说理念的结合使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呈现知识产权样貌。《TRIPS协定》强化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形象,体现了美国标记私权保护理念,但其对酒类地理标志的客观绝对保护实质是产品质量监控之效力的表达。产品监控之公法与标记保护之私权规则的交织造成了欧盟制度与《TRIPS协定》的法理扭曲和结构性矛盾。美国在商标私权保护之外,也有对葡萄酒原产地名称的行政确认和使用审批监管制度,属于公法范畴。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应采公法属性定位,做好与《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以落实执法和处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应回归于以显著性为基础的私权法理,去除与之相冲突的质量控制、产地描述之要求。

关键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法律属性;;商标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