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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勇;初亦周;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17条增加了第六项,将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2025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行为,并专门规定了该行为的入罪标准。然而,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条款涵盖范围的学理质疑未被澄清,且该条款的适用要件急需厘清。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条款不会在刑法体系内部和外部产生解释冲突,是当下立法方式的最优解。在“规避技术措施”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考察对象、行为、主观、客观与豁免情形五个要件。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网络侵权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疑难问题研究”(21BFX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