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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洪磊;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化解平台私人性与公共性之间的逻辑悖论的一般性原则。与传统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同,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结构的复杂性、强烈的科层性、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内容的特殊性。目前理论界形成了实现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三条路径,即公共执法模式、私人实施模式和平台义务模式,但这三条路径在适配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方面均存在功能疏漏。由于平台企业本质上是公司,所以公司法路径不仅可以适配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而且可以实现对平台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的有效预防,还可以实现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向公司内部主体的再分配。公司法在适配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应当凸显强制性趋强与多元性趋强的特征。从公司组织法角度观察,平台企业应当将社会责任融入公司目的,使其利益相关者分享公司决策权力和监督权力,并适应性调整公司治理机构。从公司行为法角度观察,平台企业应当要求董事负担多重信义义务,赋予其多元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并提升自身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关键词:平台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数字经济;;平台治理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5SFB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