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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哲立;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区块链资产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转让便捷但法律本质属性不明确,部分类型的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大。现行金融监管条件下,缺乏适当的平台实现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的终端处置,社会金融安全和行业发展之间的冲突外化为处置流程的正当性和安全性困境。虚拟货币可以被行为主体有效控制,虚拟货币的控制在功能主义意义上相当于有体物的占有,因而虚拟货币可以构成合法财产,并可以根据价值、底层资产和风险被分类。基于现行监管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公法性质的处置行为不受现行监管限制。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置流程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建设受监管的多元处置主体,明确妥善保管责任、破产隔离关系、价格及费用认定规则。未来,治理虚拟货币风险需要应用监管科技,参照国际立法经验,构建包括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定义和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的体系化法治框架。
关键词:监管科技;;涉案财物处置;;人工智能;;数字资产;;区块链;;加密资产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GFZDKT2024B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