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宪权;肖宸彰;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我国亟待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数据保护制度。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数据库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受到前置法以及刑法的独立保护。基于劳动赋权理论、劳动价值理论、激励理论以及公共利益理论,衍生数据具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侵犯衍生数据行为的三种刑法规制路径均存在不足与缺漏,应当以衍生数据为对象构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二元保护体系。对于未公开的衍生数据,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已公开的衍生数据,需要先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增设衍生数据权,明确其对象范围、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取得方式,并在刑法中增设“侵犯衍生数据权罪”,加强对已公开衍生数据的保护。
关键词:衍生数据;;知识产权;;衍生数据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衍生数据权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