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唐波涛;
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对于不具可继承性的数字财产关系的处理,学界与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处理方案。为解决该问题,首先,在区分债之性质的数字财产关系与支配性的数字财产关系后,可通过被继承人的意思、数字给付的不可替代性以及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确定那些不具可继承性的数字财产关系。其次,对于不可继承的数字财产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会形成影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清算性的法律关系;不可继承的数字所有关系则会转化为无法律主体的数字财产关系。最后,对于转化之后仍不具可继承性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可引入“被继承人意思优先”规则以及在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与法定继承规则的基础上引入“类继承”规则。
关键词:数字财产;;不具可继承性;;死者个人信息;;类继承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解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研究”(项目编号:19VHJ01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关系视野下的数字遗产继承研究”(项目编号:23FXC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