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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06期: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现象、原因与对策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宋志红;张宏宇;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集体土地归属的基础形态,其土地所有权依法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自治组织代表行使。然而,其法定代行主体或者长期缺位,或者行使不能,导致其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村民委员会等越位行使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造成损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续在新时期具有现实意义,该类所有权的本质内涵,要求其由组内全体集体成员集体自主行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要解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错位问题,优选方案是设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补方案则是“村民小组集体决议授权+委托代理人执行”模式,此类村民小组集体决议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均应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关键词: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ZD2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