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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燕;
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各国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权力格局一般为司法主导下的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债权型融资模式下,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了异化,新债权人通过为重整公司提供新资金,对经营管理施加控制,为防范其滥权,应设计相关规则予以矫正;在权益型融资模式下,采取存续型重整时,为合理制衡重整投资人,平衡各方利益,应构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等多元主体监督机制;采取出售式重整时,为防止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不当处分重大资产,法院应实施合法性审查和有效监督。在混合型融资模式下,我国以“债转股”为典型代表,实践中存在债转股方案决策主体不清、内容缺乏可行性等弊端,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债转股方案须经转股债权人自身同意,并强化法院对方案内容实质性审查与批准的职能。
关键词:破产重整;;共益债;;出售式重整;;债转股;;多元监督
基金资助: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研究专项一般项目“山东省困境民营企业破产拯救多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5CFZJ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