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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梅;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破产法》修订快速推进中,其修订草案首次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将企业连带个人债务人纳入破除程序框架,这在搭建起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协同治理新机制的同时,必将推动全国性《个人破产法》的制定。豁免财产制度设计关涉个人破产立法宗旨之实现,亦关涉其自身功能目标之实现。但债务人经济重生与债权人公平受偿之间的天然张力,要求综合考量豁免财产的价值取向、功能目标、时间节点与行为限制,厘定豁免财产范围。在价值向度上,亲向债务人的同时关注债权人团体利益,合理厘定豁免财产范围;在功能向度上,从基本生存保障扩展至适度发展,将债务人及其供养之人教育、职业未来发展所需纳入豁免财产;在时间向度上,秉持膨胀主义之惯常,将破产程序开始后至裁定免责之前获得的财产纳入豁免财产;在行为向度上,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原则禁止债务人以豁免财产进行任意清偿,同时设置例外情形,以落实和维护豁免财产制度之功能目标。
关键词:《个人破产法》;;豁免财产;;经济重生;;公平受偿
基金资助:天津师范大学横向课题“天津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评价考核”(项目编号:53WC2534);;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学知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3SJZD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