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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文轩;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东南大学)研究中心;
摘要:脑机接口作为一种集合神经科学与人工智能的全新技术形式,在创设全新的人机协作内容创作模式的同时,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引发了广泛关注。在现有版权法框架下,脑机接口技术在作品创作上主要发挥工具作用,承认脑机接口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符合版权法的价值导向,可以构成版权法保护的表达。在对脑机接口生成内容进行独创性判断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技术使用场景,在确保作者对内容生成具有创作意图和实际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判断内容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体现了作者某种最低限度的个性化贡献。在版权归属规则上,应当基于人类创作者的参与程度对脑机接口生成内容的归属加以分类讨论:直接脑控型脑机接口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于大脑信号提供者,算法辅助型脑机接口生成内容应根据创意贡献与技术处理程度,将满足独创性表达的创意部分著作权归属于人类创造者,协作创作型脑机接口生成内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合作作品的规定确定其著作权归属。
关键词:脑机接口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独创性;作品归属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风险预防义务研究”(25CFX15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