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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乐;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
摘要:面对深度合成服务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试图在规范产业发展的同时为相关主体设置明确的义务内容,并为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供依据。相较深度合成服务的使用者、内容的传播者以及传播服务的提供者,立法并未就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深度合成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随着技术的迭代发展,价值及主体多元性和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张力被进一步放大,这给依据上位法归责时不同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的区隔带来困难。特别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受损法益的确定及其与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行为之间的关联都是归责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机理和飞速发展加剧了立法与司法对于鼓励创新和规制风险的平衡难度。鉴于此,需要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及不同层级立法之间的逻辑关联进行梳理,通过类型化的归责思路,并在责任划分上考虑比例原则,以实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行为责任的确定性,由此实现技术向上向善的深度合成生态塑造。
关键词:深度合成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归责;;责任边界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问题与中国对策研究”(23YJC820023);; 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课题“‘两个统筹’在涉外法治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