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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占善刚;张文浩;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武汉大学);
摘要: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有赖于国家作为超越个体理性的实体,干预并调整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达成符合公共理性的结果,这一原理与非讼程序及其法理的核心特质相契合。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理论研讨与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立法实践消除了公益诉讼协同适用非讼法理的现实障碍,合目的性的国家照护与功能主义的权力协作理念为公益诉讼协同适用非讼法理提供了正当性依据。非讼程序采行以职权探知主义与自由证明为主要特征的职权主义构造,强调程序的迅速推进与灵活调整并重视法官的实体性裁量。公益诉讼协同适用非讼法理有望扭转程序运作的刑事化倾向、实现国家化模式的降本增效并切实应对实体规范的空心化问题。非讼法理的适用程度则与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中保护请求的公益性呈正相关。为确保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因非讼法理的适用而受到不当减损,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规范法院的证据调查活动并完善不当裁判的纠正程序。
关键词:公益诉讼立法;;非讼程序;;职权主义;;公地悲剧;;国家照护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完善研究”(22JJD8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