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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忠军;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数据恶意利用行为法益损害后果的多重不确定性,致使涉数据类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更加难以界定。与个人数据直接关联的片面帮助行为,只有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所有成立条件时,才能被纳入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与否的讨论范围。数据恶意利用行为的准确定性,是合理界定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前提。作为限缩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理论根据,综合说明显较于单纯的主观说、客观说更具实质合理性。但作为抽象观念指导的综合说,在双重限缩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时,应该根据对应个人数据恶意利用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法益损害后果及其场域的特殊性,予以区分处理,并且其处罚范围理应受到体系解释的规范限定。
关键词:个人数据;;片面帮助;;处罚范围;;双重限缩;;体系解释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合理区分和协同适用”(GJ2024D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