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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高月;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与信息的混同评价造成了数据安全法律适用的混乱,也是数据法益回归论、复合论与独立论的争议焦点。从数据与信息的区别来看,随着数据本体价值的凸显,数据安全法益逐渐超越了信息法益的评价范畴,展现出作为独立法益的事实依据与宪法基础,应肯定其独立性。但从二者的联系来看,独立法益的确立只是基于类型化的社会风险及应对策略而将这一自由保障条件予以明示,数据安全法益在本质上仍是对信息法益的早期化保护,是服务于多类型信息法益的工具性集体法益。在具体情境下,信息法益与数据安全法益存在包含关系,应基于信息法益对保障其存在状态的条件性法益的吸收,认定以数据不法行为侵害传统法益仅成立传统犯罪。应强化对重要数据类型的保护,同时将信息法益受侵害危险性的阙如作为出罪事由,以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定。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安全;;信息保护;;法益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中的人权保障研究”(22JJD8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