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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明;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昆明会议纪要》对犯意引诱作出较多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将会给法官评价和认定犯意引诱带来积极变化。首先,根据新定义,犯意引诱是一种可归责于国家的侦查行为,在审查系争行为时,法官应当审查该行为是否可归责于国家。其次,认定犯意引诱的审查基准发生变化,由主观审查基准转变为混合审查基准。法官应综合考虑源自被告人一方和源自侦查机关一方的客观事实因素,认定系争行为性质。最后,在法律后果上采取“区别说”,对两种特殊类型的犯意引诱:提供毒品型犯意引诱和提供毒资、购毒渠道型犯意引诱,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对其他类型的犯意引诱,仍然适用实体上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尽管出现一些积极变化,《昆明会议纪要》对犯意引诱的某些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犯意引诱;;新规定;;审查基准;;法律后果;;非法证据排除
基金资助: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我国刑事证据使用禁止理论体系构建研究”(2018ZDFX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