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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卓凡;申卫星;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交易场景不仅构成理解合同性质的背景约束,更已成为当事人主动构建的一种制度情境。依据交易场景在数据产业链中的功能定位,数据交易合同形成“以数据换服务”民事合同、作为数据交易固有商的数据提供合同、数据交易辅助商的数据服务合同以及数据交易衍生商的数据融资合同四类。在“以数据换服务”合同中,区分为“最小必要利用”“内部增值利用”与“外部可交易”对应不同权利义务配置;在数据提供合同中,区分“主动提供”与“被动提供”两种履行方式设定提供方的义务性质与责任边界;在数据服务合同中,依据原始数据的来源方以及数据生成过程中的价值贡献程度认定过程数据与结果数据的产权安排;在数据融资合同中需特别关注数据信托结构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损害风险,并引入受托人的默示信义义务。
关键词:数据交易;;场景异质;;数据换服务;;被动提供;;数据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