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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柳;
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数字时代人格权的受侵害形态由初始网络信息内容所造成的侵害与信息不当传播引发的衍生后果叠加组成,具有多主体、非线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局限于内容表达维度的侵权责任配置逻辑,无法在大量网民参与的大规模微型侵权中找到责任主体,忽视了信息传播环节对人格权侵害的催化作用,难以有效救济权利人持续性的精神损害。以传播逻辑重构人格权侵权责任的配置原理,旨在动态检视内容的传播效果是否突破权利人塑造人格形象的合理预期,通过限制争议信息的不当传播,避免人格权损害的扩大和失控。责任认定环节,应考量传播链条上的多元主体是否尽到预防信息不当传播的注意义务,根据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配置责任份额。责任承担环节,应以阻断传播链条和扭转负面信息的优势传播地位为核心,激活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在数字时代的转化性使用,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提供倾斜性保护,助推数字化交往的良性秩序的形成。
关键词:人格权侵权;;责任配置;;数字化人格形象;;注意义务;;传播逻辑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体系研究”(2023JZDZ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