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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寇枫阳;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的理论与实践,缺乏对如何协同(协同机制)的前提性回答,致使金融司法审判的独立协同作用被不当弱化。金融监管规则呈现出的合同公共规制面向,使其得以借助合同法通道进入金融司法审判之中。相较于欧盟成员国法院适用金融规制性私法的单一并立模式、替代模式、互补模式与整合模式,我国金融司法的协同治理兼具后两种模式的综合性,可谓协同模式。协同模式下的合同效力与合同义务路径,共同构成金融司法审判通过合同法治理的义务型协同机制,金融监管规则经该机制的私法转化,可发挥金融司法审判不可替代的独特协同作用。金融司法解释的制定,乃至《金融稳定法》中司法行政程序的协同架构,均可从中获得理论支持。
关键词:金融协同治理;;金融规制性私法;;合同法治理机制;;公法私法化;;金融稳定法
基金资助: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金融司法监管化的私法原理与方法研究”(GZB2025017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7批面上资助项目“私法规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方法论研究”(2025M77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