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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卓;陈泫希;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资产已成为驱动企业发展、创造经济价值的关键要素。市场主体通过数据资产交易获取高额收入,表现出税收负担能力。数据资产交易在经济、法律、征管维度均存在可税性。当前,我国数据资产交易课税面临课税方案不明、税收要素难定、征管体系不适配等现实难题。数据资产中的“数据”须由特定主体合法控制,且满足被确认为“资产”的条件;相关数据资产应当能在二级市场上流转,所交易者系使用权,收益归数据持有者掌握。立基于此,短期内应考虑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上增补“转让数据收入”税目,对数据资产交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增值税;长期来看可开征专门的数据税。此外,还须改进纳税申报方式,完善涉税信息获取机制,更新税务检查方式,构建适配数据资产交易的税收征管体系。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资产交易;;可税性;;税收征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收征管中法律思维的三阶层构造及其实现机制研究”(25BFX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