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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云龙;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摘要:通过对唐宋时期司法令文的细致比勘可以发现,贯彻传统慎刑理念的死刑奏报制度进行了几处关键调整。宋代在唐制基础上推陈出新,行刑前的覆奏制度被弱化,“决后覆核”制度得到适用;对于地方奏报中央的死刑案件,宋代要求中央在核准后迅速“马递行下”;而在行刑时遇有囚犯称冤的情况,则要求“停决别推”,无须奏报程序。这一时期政务运行机制由三省制向中书门下的转变,是促使死刑奏报制度发生变化的关键因素。宋代在完善地方机构应对常规案件的司法职权和人员配备的同时,亦强化了中央机构在处理死刑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唐宋时期死刑奏报制度的变迁,反映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的转型。由唐至宋,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司法制度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既有传承延续,也有创新发展,最终塑造了宋代法制的基本面貌。而作为见证时代演进的缩影,宋代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又以其蓬勃生机,成为推动社会持续发展的坚实力量。
关键词:唐宋时期;;死刑奏报;;覆奏制度;;《天圣令》;;唐宋令典
基金资助: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宋时期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转型研究”(21CFX010);; 2024年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研究”(24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