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涛;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参照适用”司法解释的现象,即在缺乏完全匹配的司法解释时,司法机关参照类似罪名或相关概念的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参照适用”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其一是基于行为构成相似性的参照,包括罪名之间、立法沿革、事实行为以及附随条件等方面的相似性;其二是为填补规范漏洞而进行的参照。这两类参照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功能:前者主要作为解决罪名竞合问题的技术方案,后者则体现出一种“立法前瞻”功能,即司法实践中的解释活动为未来的刑法修正提供经验性依据。尽管“参照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其适用范围与界限仍需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予以审慎对待,以平衡司法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从而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
关键词:刑事司法解释;;参照适用;;罪刑法定;;罪名竞合;;立法前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司法解释‘参照适用’问题研究”(23BFX129)的阶段性成果